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千阳县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及药品市场价格经营行为告诫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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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1-28 12:51:4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
       近期,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,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,防范各类价格违法行为,现对全县各医疗器械、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:
       一、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,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,切实加强医疗器械、药品价格管控,稳定价格水平。
       二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,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、字迹清晰、货签对位、标示醒目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
      三、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,不得利用虚构原价、虚假优惠折价、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宣传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。
      四、不得有排除、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,不得相互串通、操纵市场价格、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      五、不得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高、过快上涨,扰乱市场价格秩序。

      六、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,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医疗器械和药品。 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,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“12315”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。
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0年1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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